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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山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专项资金操作细则
来源: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(昆政办发〔2015〕95号) 发表日期:2015/9/24

  为积极鼓励和推动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,加大政府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支持力度,特制定昆山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专项资金操作细则。
  一、扶持对象
  符合上市挂牌基本条件,并经市政府认定的拟上市挂牌企业。
  二、专项资金奖励标准
  1.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,完成股改后奖励100万元,进入辅导奖励100万元,获监管审核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的奖励200万元;
  2.拟在境内“新三板”挂牌的企业,完成股改后奖励100万元,成功挂牌后奖励50万元;
  3.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,成功上市后奖励200万元;
  4.拟在境外上柜的企业,成功上柜后奖励50万元;
  5.经“新三板”或上柜转板上市的企业,扣除已兑现部分予以奖励。

  三、申报材料
  (一)申请境内上市或新三板股改阶段奖励的
  1.股份公司设立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和股改审计报告;
  2.与有资质的券商、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和相关付款凭证等。
  (二)申请境内上市辅导阶段奖励的
  1.省证监局确认辅导备案文件。
  (三)申请境内上市申报阶段奖励的
  1.监管审核部门对企业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;
  2.辅导至申报阶段支付的相关中介费用凭证。
  (四)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的
  1.股份公司设立工商登记营业执照;
  2.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。
  (五)申请境外上市奖励或上柜奖励的
  1.境外上市融资到账证明材料(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);
  2.企业资金用途承诺书。
 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。
  四、申报程序
 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,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,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。
  五、其他事项
  1.申报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,对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,并收回已经拨付的奖励资金。
  2.本细则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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